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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充市记者河长管理办法(草案) |
时间:2019-08-28 11:17:03 来源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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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做好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,建立健全河湖渠管理保护长效机制,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、支持、参与和监督河湖渠管理保护的良好氛围,提高全社会对保护水资源、防治水污染、治理水环境和修复水生态的责任意识与参与意识,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资源参与监督河湖渠管理保护工作,现根据《南充市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实施意见》,结合新闻工作相关法律法规,制定《南充“记者河长”管理办法(草案)》,以规范南充记者河长工作。 总则 南充记者河长是推动落实河长制、湖长制工作,开展保护河湖渠各项活动的新闻工作者。 南充记者河长工作范围:在嘉陵江全流域包括但不限于南充市行政区域内,开展河湖渠保护宣传、河长制知识普及、河长制公益活动,倡导生态环境文明理念,自觉践行爱水护水行动,监督并举报企业、个人破坏水环境、水生态的违法行为,协助政府河长监督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。 记者河长开展护河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循自愿、平等、诚信、合法的原则。记者河长依法开展的保护河湖渠、生态宣传和相关督活动,受法律保护。 招募 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是记者河长招募的主体,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由南充市水务局主管。 申报记者河长遵循自愿原则,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 1. 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,身体健康,包括但不限于南充本市媒体或中省驻南充市媒体的新闻工作者; 2.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,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觉悟及新闻业务能力; 3. 热心环保公益事业,富有志愿服务精神,能积极履行“记者河长”的责任,能长期坚持开展河湖渠保护工作; 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根据申请人的条件,严格筛选确定人选,通过审定和培训后,南充市及各县(市、区)总河长办颁发“记者河长工作证”;任职时间一年。 管理 记者河长管理遵循分层管理、自主管理的原则。 记者河长协会编制记者河长活动、培训、表彰、奖励等计划,制定活动方案并组织实施。 不能履行记者河长义务或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记者河长,记者河长协会根据情节和行为的性质,给予批评教育、劝离记者河长队伍直至除名的处理。如有违法行为,移送司法部门处理。 为便于记者河长的管理,方便记者河长开展活动,在南充市顺庆区、嘉陵区、高坪区、阆中市、南部县、西充县、营山县、蓬安县和仪陇县成立九个记者河长分队。九个分队分别归属当地宣传部及河长办领导管理,同时接受南充市记者河长的业务指导。 各记者河长分队设分队长1名,由本队成员推举产生。 分队长负责本队记者河长的管理,履行以下职责: 1. 配合市记者河长协会及当地河长办开展相关工作,安排记者河长的相关工作; 2. 制定本队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; 3. 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记者河长活动,收集活动所产生的所有稿件会同当地河长办统一处理; 4. 管理本队队员; 5. 接受并完成县(市、区)河长办交办的其他工作。 权利与义务 记者河长享有以下权利: 1. 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、能力等条件,自愿加入或退出记者河长活动(自愿退出者,须以书面形式向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说明理由;如拒不出具局面说明者,由协会秘书长作书面说明交会长签字后存档); 2. 获得记者河长活动相关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的信息,知晓在活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; 3. 接受有关河湖渠保护知识、环保知识、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培训; 4. 对记者河长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; 5. 获得所参加的记者河长活动的相关信息、所必要的物质和安全保障; 6. 法律、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权利。 记者河长承担以下义务: 1.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、南充市记者河长协会章程和本办法,参加记者河长协会举办和倡导的相关活动; 2. 在规定的范围及活动权限内开展工作,不得影响或损害工作对象的合法权益; 3. 自觉维护记者河长的形象; 4. 履行监督举报义务。 5.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,自觉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、协调。 禁止以下行为: 1. 开展未经授权的一切与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活动; 2. 未经授权跨区域、跨范围开展记者河长活动; 3. 以记者河长的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; 4. 以记者河长的名义从事与河湖渠保护无关的活动; 5. 擅自接受第三方资助和赞助; 6. 以记者河长名义炒作自己或他人; 7. 利用媒体和互联网恶意炒作河长制工作负面事件,或将未经核实的信息擅自在微博、博客或者互联网等煤体上传播; 8. 以执法者身份制止或处置河湖渠违法行为; 9. 未经许可强行进入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、生产、生活场所; 10. 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。 如有违反以上禁令者,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劝退或除名,如有违法行为,移送司法部门处理。 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属南充记者河长协会。 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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